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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并按照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进行征收。
2、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部分,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3、]某房地产开发企业1998年1月将其开发的写字楼一幢出售,共取得收入3800万元。
4、企业为开发该项目支付土地出让金600万元,房地产开发本为1400万元,专门为开发该项目支付的贷款利息120万元。
5、为转让该项目应当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印花税共计210.9万元。
6、当地政府规定,企业可以按土地使用权出让费、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计算扣除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
7、另外,税法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可以按土地出让费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20%加计扣除。
8、则其应纳税额为: 扣除项目金额=600+1400+120+210.9+(600+1400)×5%+(600+1400)×20%=600+1400+120+210.9+100+400=2830.9万元 增值额=3800-2830.9=969.1万元 增值额占扣除项目比例=969.1÷2830.9=34.23% 应纳税额=969.1×30%=290.7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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