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
内政办字〔2023〕2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内政发〔2023〕5号)要求,为做好全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组织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
黄志强 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常务副主席
副组长:
张 鹏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曹思阳 自治区统计局局长
张永军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江新辉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外宣办(新闻办)主任
成 员:
覃剑峰 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副书记
李 冈 自治区党委编办副主任
公维春 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一级巡视员
王 凌 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冯 晔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二级巡视员
田新茹 自治区统计局副局长
高俊宏 内蒙古税务局总审计师
二、其他事项
(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全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组织和实施,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统计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需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加强与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沟通协调,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统计局副局长田新茹兼任。
(三)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领导小组不作为自治区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
2023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标题:《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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