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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游新闻记者今(8)日从重庆市发展改革委获悉,该委起草了《重庆市价格鉴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已完毕。据悉,此《征求意见稿》针对非价格鉴证机构从事刑事案件价格鉴证或评估,也是对《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第三十七条的细化和补充。
《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2011)第三十七条规定,非价格鉴证机构从事刑事案件价格鉴证或评估的,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两千元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此次《征求意见稿》将违法情节分为轻微、一般、较重和严重四种,相对应的处罚标准则为免于处罚、从轻、一般和从重。
具体来看,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行政处罚: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的。
上游新闻记者 陈瑜
编辑:杨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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